一、2015年(含)以后在福州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福州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福州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福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福州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2015年(含)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 ~3%给予开办补贴,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