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购买本地服务将获补助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6-09-28

  日前,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和《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使总部经济成为我市经济增长的又一增长极。要以供给侧改革引领我市楼宇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鼓励商务楼宇去库存,促进昆明市楼宇经济繁荣发展。

  对500强企业总部管理团队追加奖励

  《昆明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所称总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地在昆明市的企业、机构,并在昆明属地纳税;下属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对下属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或管理服务等职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纯管理性和文化创意产业类不低于15%;纳入本市核算的年产值(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纳税额(指总部企业及其在昆明纳税的下属企业所缴纳税收的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下同)1000万元以上。

  要培育和引进知名总部企业。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中达到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500强企业地区总部、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地区总部(及以上)的,每个团队再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

  对新认定总部企业在我市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元/月的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获得补助的企业,需承诺在获得补助资金后5年内不得将房产转作他用。否则应当立即退还与改变用途的面积相应的补助资金。

  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每户总部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

  总部企业购买本地服务将获补助

  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总部企业购买本地服务。对新认定总部企业购买在我市注册的相关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科技成果转化、计算机数据服务、咨询、设计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的补助,每户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纳税额增幅超过市级财政收入增幅,且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管理团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其增量税收省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昆明市外新设、并购、重组下属企业,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其市外新增下属企业由总部企业合并报表纳税所产生的新增税收省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

  昆明市将建立全程代办、协办制度。组织专门的服务团队,为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全程代办项目相关手续,或安排专人协助、指导企业办理项目落地相关事宜。

  年纳税总额千万以上楼宇奖百万

  《昆明市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所称楼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楼宇在昆明市范围内,并在昆明市纳税;符合《昆明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定位和发展布局;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科技研发等用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不含住宅及附属设施);楼宇管理运营公司在昆明注册,有规范的管理运营机制。


  • 在线咨询

  • 免费热线

  •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