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深度服务改革开放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9-10-18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从“一个圈”到一座城,从小渔村到国际化创新型大都市,从经济特区到先行示范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鲜活经验,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近40年来,深圳市税务系统(以下简称“深圳税务”)与时代共发展、与改革共成长,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开拓进取,以“杀出一条血路”的魄力,完成了一项项从无到有的历史突破,实现了税收管理服务从“赶上时代”到“时代前列”的跨越,推动深圳实现了从“税收洼地”向管理服务“高地”的飞跃,为深圳的飞速发展注入了极大的动力。  一、1980年至2007年,“摸着石头过河”的探路人

  特区创办之初,为吸引外资,尽快实现经济的起步,深圳税务在资金、人才、技术 “一穷二白”情形下,摸着石头过河,承担起“试验田”和“窗口”的责任,开展了服务对外开放的税制改革探索,优化特区投资环境、规范税收秩序、推动税收信息化进程,为全国税制的优化完善探索了一条新路,极大促进了深圳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一)从无到有:在内外碰撞中的税制体系开放性探索

  20世纪80年代初期,深圳利用毗邻香港的地缘优势,借鉴香港经验,根据中央授权,大胆创新改革税收制度。这一阶段的税制改革历程,核心内容就是率先在全国实现了税制的“五个统一”:

  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特区成立初期,为吸引外商投资,对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却不能享受;为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经财政部批准,从1985年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1992年,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础,制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和成本扣除范围。

  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1984年至1986年,中央有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类税收优惠的方式、方法、范围和程度都不尽相同。1988年起,按照国家和特区产业政策要求,不分经济性质,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了流转税制。1984年全国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内资企业流转环节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88年深圳比照对内资企业流转环节的课税模式,率先对外商投资企业停征工商统一税,统一改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解决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统一了地方税制。特区初期,与全国各地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地方税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税法,为规范税制、平衡税负,从1987年起,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从此统一特区的地方税制。

  得益于一系列税负较低、税种简化、税负公平的特区税收制度,深圳税收规模实现万倍增长,年总体税收收入从1980年的0.27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 392.18亿元,GDP总量也相应从2.70亿元增长到6 801.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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