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多举措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04-09

  近日,省发改委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提出构建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力争到2025年,浙江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明显提升,企业(机构)总部数量累计增长20%。

  《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六年。

  什么是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各类企业(机构)总部入驻而形成的集群布局,可形成资源的大规模聚合,为本地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税收供应效应、产业集聚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就业乘数效应、资本放大效应等诸多外溢效应。

  《意见》中所称企业(机构)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

  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投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机构型总部

  省外境外企业在浙江省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含)以上省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括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已在浙江省内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的存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从省外境外引进的增量性企业或机构,无不良记录且在六年以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企业(机构)型总部:

  企业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机构型总部,在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5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或被授权管理2个(含)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

  在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地区设立的企业(机构)型总部,本项条款中净资产和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认定程序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

  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向注册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并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由浙江省商会确认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对入围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且符合第(六)项条款的企业(机构)总部(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予以直接认定。

  各设区市对已认定的企业(机构)总部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信用严重缺失等现象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由浙江省商会取消认定并予以公告。

  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力度

  发挥属地作用。各设区市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对重点企业(机构)总部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施行“一企一策”。

  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对企业(机构)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在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安居、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企业(机构)总部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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