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由东莞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共同制定的《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实施。办法要求,专项资金所含的项目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莞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对科研人员补助支出。办法还要求,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将视作违约处理。
所谓“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专项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费和项目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领军人才评审、监理、验收、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费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在莞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对科研人员补助支出。项目费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办法明确,项目费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
对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经费等费用,办法将其支出纳入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总额占专项资金总额不能超过40%。其中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三项支出的费用总额不能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领军人才每年要对工作项目进行总结,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用人单位(企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局,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人才办。办法还称,领军人才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迁离东莞、或以同一项目承担外市其他人才项目、或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外市产业化等情况,视作违约处理,领军人才项目所在单位须退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