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7-02-09

  1.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关基金扶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各相关县(城区)、开发区设立配套资金。

  2.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预计形成年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节能环保项目,可通过“我市建设厂房、业主租赁使用”、“业主自建厂房、我市补贴”、“设立基金募集建设”等市场运作方式支持项目投资建设。

  3.项目建设支持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设备投资3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期,按年度新增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企业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2)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补助。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的补助(为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以上(1)-(2)项的补助年限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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