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引进代办 加快引进科技人才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6-10-1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才领导小组《天津市引进人才经费资助清单》(津人才〔2016〕6号,以下简称《资助清单》),加快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智力,经研究,决定开展天津市引进人才经费资助首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此次引进人才经费资助申报范围包括符合《资助清单》(附件1)第三至第七类(第33至37项)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6年1月1日后从海外或外省市引进;

  (二)以工作调动方式来津并已落户或全职在津工作;

  (三)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四)持有天津市人才“绿卡”;

  (五)第33-37项中所列名称须为人才引进天津前取得。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用人单位向主管区县、委局提交引进人才经费资助申请(驻津单位按所属行业或地域,向相关委局或区县提出申请);

  (二)初审。由主管区县、委局初审盖章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材料;

  (三)审核。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材料,并提出引进人才经费资助名单;

  (四)公示。引进人才经费资助名单在“天天问津”网站或市人力社保局官网上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局形成报告报市人才办,市人才办审批通过后,作出经费资助决定。

  三、申报材料

  引进人才申请经费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人才经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官网下载);

  (二)天津市引进人才“绿卡”;

  (三)人才调入天津证明、天津户籍证明,或全职在津工作证明(在津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

  (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五)人才符合第33至37项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以及复印件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资金资助相关说明

  (一)引进人才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给予5-50万元资金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等额匹配;

  (二)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人才基金资金资助;

  (三)其他文件无明确规定的,资助经费用于科研立项与配套、团队建设、研修培训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以申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组织人才服务专员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二)各区县、各单位推荐申报人选时,要严格对照《资助清单》,把好关口,确保申报人选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清晰规范。

  (三)各区县、各单位请于6月27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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