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9-07-02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的内容要求,抢抓发展机遇,做大做强建筑业,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届历次全会、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推进建筑工业化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践行“两山理论”,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省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行政许可智能化审批改革。探索开展“承诺在先、动态核查”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全面实现和完善“最多跑一次”各项制度及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市级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统一规范诚信信息记录内容与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行信用信息与行政审批、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等事项关联机制。

  (三)进一步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出清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建筑市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集中清理,杜绝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竞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

  (四)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继续全面实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新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技术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严格依法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和竣工能效测评制度,同时结合“多评合一”“多测合一”等改革,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确保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与建筑主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循环可再生建材,积极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开展绿色建材和循环可再生建材新产品的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提高应用比例。继续推进设区市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形成省市平台互联互通的建筑能耗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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