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发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19-11-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织密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基本建立。(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服务指导。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项目相符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020年6月底前,各地市要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支持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引入养老、家政、物业服务等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兴办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设施和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推进实施“南粤家政”工程,打造具有广东特色的养老服务业知名品牌。(省民政厅负责)

  (五)注重关爱服务。到2022年,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扶贫办、残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机构养老提质增效

  (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政策,其中公办养老机构的收益应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2020年底前,各地要制定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等的养老服务需求。(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从2019年11月起,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和安全管理等问题,实施三年改造提升工程。对偏、远、小的乡镇敬老院,采取关、停、并、转的形式进行资源整合,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对环境设施、地理位置较好的进行改造升级。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对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202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应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至少建有1间符合三星级以上标准,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各地不得以登记地不在本地为由,在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可根据接收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机构等级、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大力发展普惠养老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兴业态,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力争到2022年,全省培育不少于10个有品牌、有影响力、规模较大的新型养老产业集团。(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商务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九)健全医养结合机制。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原则,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提升社区医养结合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到2020年,各地要普遍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到2021年,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有1家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优化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推广护理服务、家庭病床进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完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总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经验,根据国家部署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长期照护服务力度。鼓励发展包括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照护服务需求。(省医保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广东银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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