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12条意见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发展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02-21

  为更好地适应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新形势,为打赢浙江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浙江省检察院今天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有力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发展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就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疫情防控民事检察工作、如何办理涉疫民事监督案件以及如何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中坚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和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并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共十二条。《意见》首先要求民事检察工作应当围绕服务先行、助力战疫、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理念,在依法监督的基础上,深入考量疫情防控对民事检察案件受理、办理的影响,妥善处理民事检察办案与有效防控疫情、促进企业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三个关系,切实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意见》指出,要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案件受理和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要依法受理,充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行使申诉权利的,顺延相关期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认真践行“最多跑一次”,倡导通过网络平台、邮寄等方式接收申诉材料,采用电话、网络等听取当事人意见,服务、方便群众。严守办案期限,慎重适用中止审查,强化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意见》要求妥善处理涉疫相关监督案件,对因疫情导致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等纠纷处理,应注重各方利益平衡,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符合法律原则、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工伤认定、劳动保险、工资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劳动争议纠纷,坚持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积极协调人社部门、人民调解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共渡难关。

  《意见》要求优先办理涉疫情防控企业案件。系统梳理受理的涉及到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快速办理。办案中加强与各方沟通,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审慎提出处理意见,避免损害相关防疫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经营,切实保障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医疗物资生产流通,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意见》要求慎重开展涉疫涉企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对企业的疫情防控物资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有潜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人民法院不采取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涉疫防控企业及人员,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监督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修复企业信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要求突出查办涉疫涉企虚假诉讼。有效运用浙江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加强民间借贷、劳动报酬等多发易发领域涉企虚假诉讼线索的排查,重点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企业资金不足、经营困难实施的“套路贷”、高利贷、强迫交易、恶意逃债等案件,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用足用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积极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依法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主动延伸民事检察服务企业职能,积极开展涉疫民事纠纷相关问题研究,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协作,加强组织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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