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猎头-分享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现实境况

来源:聘聘发布时间:2020-11-09

    南京猎头-分享有限公司在中国的现实境况

    在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众多,立法者很难做出取消有限公司的决策。因为,我们不得忽视企业形态以及企业名称改变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本。

    中国的投资者,无论是中小型还是大型,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对有限公司都有强烈偏好。如果没有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够公开发行股票、才能够上市的刚性规则,那么估计上市公司也愿意选择有限公司这类形态。大型企业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青睐,是中国公司制度的一个奇特现象。对中国大企业采用有限公司形式的做法,德国公司法学者科尔表示难以理解。在他看来,有限公司具有股东有限责任、权限自由分配的双重优势,特别适合小企业。的确,在我们的思维逻辑中,股份公司适用于大规模融资的需要,适用于特定关系主体的投资人之间资本合作的需要。在欧洲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大,而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小,现实也与上述思维逻辑相吻合。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各国才将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中国,现实与上述思维逻辑之间出现严重背离。导致这个现象的,主要是历史的并且主要是在两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因素。1946年,当时民国政府修正《公司法》引进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便利政府或法人或富有资力者组织公司。即有限公司制度本身系以大资本大企业为其对象而引进的,这明显与有限公司在其他国家产生之初的预设和在其他国家现实中便利中小企业利用之本质定位相背离。基于大规模融资目标,股份公司是首要选择;在不需要大规模融资需求的那些由政府举办的公营事业面前,股份公司的意义便大大降低。政府或法人或富有资力者组织韵公司,规模一般较大。从引进和实践的那一刻起,有限责任公司就与大型企业发生了联系。改革开放后公司制度的发展也表现出与大企业紧密联系的轨迹。最先恢复的企业类型是有限公司,并适用于外资领域。此刻,有限公司是作为引资工具、满足资本筹集目的的工具而存在的。在境内个人不得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政策背景中,有限公司难以满足民间中小企业的需要。当企业法人,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一方时,有限公司的规模应当相当大。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虽然公司制度也逐步进人经济的各个领域,但鼓励法人成立大公司与限制个人成立企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依然是基本社会政策。虽然1993年《公司法》面向普通民众开放了公司设立权,但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当时公司立法的首要目的。大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倾向于选择有限公司,一方面其外部融资压力不大,另一方面有限公司管理灵活、自由以及不需要公开太多信息的特点能够满足国有企业经营的特殊需要。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大型有限公司众多的事实意味着,抛弃有限公司形态的激进做法会遭遇市场的强烈抵抗,在形式上继续坚持柔性做法是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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